新宁县湘商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
设
计
合
同
采购人(甲方):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
供应商(乙方): 广东维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19 年6月 日
签订地点: 江西省南昌市
采购人(全称):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甲方)
供应商(全称):广东维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
甲方委托乙方就 新宁县湘商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 进行 施工图设计 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服务的目标:新宁县湘商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设计项目。
2 本项目为新宁县湘商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设计项目,厂址位于新宁县金石镇新全村湘商产业园规划区2-01地块,占地面积约 2公倾。
2 新宁县湘商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主要收集处理新宁工业集中区-湘商产业园内的生产和生活污水。
2 本次设计内容为一期工程的生化处理及深度处理和二期工程的部分工程设计,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主要设计内容为污水处理工艺设计、总图布置设计、电气设计、自控设计、建筑和结构设计、暖通设计、弱电系统、道路绿化设计以及相配套的消防、给排水、节能设计、工程概算、预算等。要求构建物立面及总体布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经处理后尾水的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排放。
2 新宁县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拟分期建设,一期工程规模为0.5×104m3/d,二期工程规模增加0.5×104m3/d,总规模为1.0×104m3/d;为发挥最大投资效益,生产管理用房、粗格栅与污水提升泵站、组合池和生产辅助用房等土建部分按1.0×104m3/d建设,其余建、构筑物按0.5×104m3/d设计。
2 污水处理工艺:预处理+改良型 A2/O 生物池+短程高效平流沉淀池+深床滤池+紫外消毒。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 A 标准。排水去向:扶夷江。(以新宁县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污水处理工艺为准)。
2、技术成果提交:
2 工程初步设计:包括设计说明书、图纸、主要工程数量、主要材料设备数量及工程概算。
2 工程施工图设计:包括说明书、加盖施工图审查章的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设备材料表及工程预算等。
2 所有设计文件资料均提交10份中文印刷版。
2 所有中文设计成果资料均应提供光盘二套。
3、设计周期:总设计周期为70日历日
2 签定合同后,收到业主提供基础资料15日历日内,完成方案设计;
2 方案评审通过后,由业主发出确认函后20日历日内,完成初步设计;
2 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由业主发出确认函后30日历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2 审图通过后5日历日内,提交10套完整且加盖审图章的蓝图和报建所需图纸及资料;
2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项目建设期全过程。
2 项目负责人(即设计负责人):胡伟
第二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供设计必须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环评报告及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拟建设地点征地红线图、地形图、坐标图;建设地水文、气象资料;工程地质地勘资料;污水接入管网及排放口管网标高 ;
2.联系人:
甲方联系人及电话: 朱菁菁--18079104652 ;
乙方联系人及电话: 王国宁--15079197813 ;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设计费总额为:计人民币: 捌拾万陆仟伍佰伍拾圆整,小写:806,550.00元 ;
2、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 15天(日历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20% 作为预付款;
3、初步设计批复,且甲方收到业主方对应款项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
4、施工图审查批复,且甲方收到业主方对应款项后支付至应付合同总价的75%。
5、工程试运行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业主方对应款项后支付至应付合同总价的95%,
6、正式运行满半年后无设计技术问题,且甲方收到业主方对应款项后全部付清。
7、每笔款项支付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于收到乙方发票后3个工作日完成款项支付。
第四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五条、验收方式、标准及要求:
①验收标准:以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为准。
②验收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交工作成果;设计成果需通过湖南省住建厅施工图审查中心的的专业审查并取得批复。
第六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1) 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技术服务 。
(2) 甲方变更委托服务条件、提交资料错误,或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增加大量的工作量,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
(3)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技术服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技术服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服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制图费的全部支付 。
(4)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
2.乙方责任
(1) 乙方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对与技术服务相关的工程设计的安全性、经济性、合理性负责。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负责。
(2) 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或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如果由于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业主损失的,乙方应当继续完善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设计费并承担甲方向施工方赔偿的损失及相关责任。
(3) 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
第七条 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第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八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有 四 份,乙方持有 四 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郭锋 委托代理人:朱菁菁 电 话:0633-2291011 传 真:0633-22013000 |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杨圣云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广东维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 银行账号:440501780502000004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