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仙溪镇中心卫生院弱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9年08月16日
发包人(全称): 安化县仙溪镇中心卫生院
承包人(全称): 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 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安化县仙溪中心卫生院综合大楼弱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项目 。
2.工程地点: 安化县仙溪镇 。
3.工程内容:包括综合布线、设备调试管理等系统。
无线覆盖及广告机方案预算书(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详见本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45 天。与室内装饰工程配合施工,以不影响大楼建设总工期为原则。
工程质量符合 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伍拾壹万捌仟元整 (¥518000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伍拾壹万捌仟元整 (¥518000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承包人项目经理: 叶正水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其优先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预算书及其附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2.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在 安化县仙溪镇中心卫生院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双方约定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贰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安化县仙溪镇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00号新世纪花苑红龙居505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4100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陶孝文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叶正水
电话: 电话: 0731-85122111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建行长沙芙蓉支行
账号: 账号: 4300 1530 0610 5250 1251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条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投标书及其附件(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2.2 图纸的解释权属设计单位。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需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标准、规范及湖南省相关的标准、规范、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发包人不提供标准及规范,由承包人自行准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在开工前三日内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叁套和可修改的电子图纸壹份。
承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在工程建设期间及竣工后,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的图纸及与工程有关的一切资料提供给第三方。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项目经理
姓名:叶正水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①时间:项目开工前;②地点:施工场区五十米范围;③供应要求: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将临时水、电接入施工区五十米范围,承包人按表计量,水电接入费用、装表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五天。
(5)由发包人办理完成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完成工程项目的规划施工报建的批准证件。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完成。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做好保护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下月施工计划及本月工程完成量报表、质量报表各二份。
(3)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和要求:施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均由承包人全面负责。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地点,根据有关部门或政策法规的要求,自费提供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警示标识及其它安全防护设施;负责对工程进行保护;为现场附近和过往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采取一切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和维持本院及附近地段的饮水、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管线的正常使用;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由于承包人未对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办理交付手续。移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方应保护竣工成品,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有损坏,承包方应无偿修复。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①由承包人按国家相关法规做好保护工作,由于承包人保护不尽职或处理不当引起的损失,承包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7)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①承包人应做到文明施工,满足湖南省施工文明工地的要求。施工场地周围应保持清洁,无建筑垃圾,确保工完料清,施工场地现场布置、机械材料的放置应做到井然有序,在工程交工前,负责对建筑物及施工现场进行清理。②与文明施工相关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未能按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发包人有权自行安排专业人员按湖南省文明施工工地的要求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工程竣工验收现场应能达到下一工序环境标准和要求。②工程竣工应迅速拆除一切临时设施并对现场进行清理,以满足交工的要求。
(9)搞好与其他各分项工程的协调,保护好其他施工单位的工程与设备,因施工人员的过错造成其他工程与设备损坏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合同签订后的10天内提交。
施工单位必须采用先进施工工艺、施工技术和施工设备,保证项目的施工质量。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开工前
12、暂停施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因投标单价过低等不合理理由擅自停工,如承包人擅自停工,需承担违约责任,按本专用条款第35.2条关于违约的约定处理。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方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影响工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因市政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因装修进度原因,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8)发包方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工程师提出报告。发包人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以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3.2除上述原因外,由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按本专用条款第35.2条关于违约的约定处理。
14.医护对讲系统施工时应无条件与中心供氧气体工程配合,包括材料、人员等均应按时到位,只要施工平台满足条件,应及时进行施工。承包人因材料、人员未按时到位配合施工,须承担违约责任,按本专用条款第35.2条关于违约的约定处理。
四、质量与检验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1)基础、主体及其他隐蔽工程等。(2)隐蔽工程和其他工程中间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审计方、监理方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只有在重新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五、安全施工:安全防护费及文明施工费已包括在合同总价范围内,承包人需确保施工安全,承担现场人员的全部安全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中标价为费用总包干,不涉及工程变更,则不调价。工程结算涉及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时,按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人工工资按湘建价湘建价〔2017〕165号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2014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和与上述标准相关的统一解释文件;施工同期《安化建设造价》的材料预算价、部分材料市场价,湘建价【2016】160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整。如安化县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缺项的,则材料价格由发包人代表组织,会同承包人、监理方经市场调查后共同确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同一项目如有误算存在工程量数量差别的,按投标人中标单价计算的原则计算相应增减工程量的调整工程造价。
(2)发包人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由于招标后发生设计变更或者发现漏项的差别工程量的价格计算.按下列方法确定:
① 变更后新增的项目和漏项按照 《 湖南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办法 》 (湘建价〔2014〕113号文规定)、 《2014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 》,人工工资按湘建价湘建价〔2017〕165号文件与相关补充说明计算调整。变更后项目没有变化仅有数量差别的相同项目的价格仍按投标人中标价格计算的原则计算相应增减工程量的调整价格。
② 对于定额缺项的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计算。
③ 凡符合上述约定需要增加或者减少价格的,均应先由承包人在发包人确定施工方案后,按实际发生的变化提供预算报告书,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签字认可后,送交医院建设工程造价跟踪审计机构审定,工程造价跟踪审计机构审定的价格结论,可作为本工程办理决算时的价格依据。
招标后变更部分主要材料价格的调整约定:
①主要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安化县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文件调整差价。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价格未明确,材料价格由发包人会同审计方、监理方进行市场调查后确定。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1)承包人每次申请付款时,应向工程师提交所完成的工程量报告。(2)工程师收到工程量报告后15天内按图纸审核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并在计量后24小时内通知承包人共同审核,双方确认的审核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的支付依据。承包人收到通知24小时后不参加计量审核,计量结果有效,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量确认的流程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0%作为设备材料预付备料款;
(2)所有设备主要材料到达项目施工现场,经业主和监理确认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
(3)主机房内设备、外部设备安装完毕后,经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款的25%;
(4)工程审计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款总额的95%;
(5)余5%质保金,保修期满后10天内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为确保该项工程的质量,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确定有关材料:
(1)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所有材料设备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和国家标准要求。
(2)凡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材料的生产企业、品牌、质量标准、质量证明、规格、型号、出厂合格证、生产日期、检验报告,由监理工程师和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方可进场使用。
(3)如果发包人、监理、质监站工作人员发现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偷工减料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或相关品牌的厂家或经销商举报承包人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经有关质量技术部门核实后,承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按本专用条款第35.2条关于违约的约定处理。
28.2清除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或永久设备
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示:
(1)指示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不符合规定的材料、设备从现场搬走;
(2)用合格、适用的材料取代不符合规定的材料。
八、工程变更
(1)发包人有权指示变更,但此变更必须给承包人合理的时间准备。
(2)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该变更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并按工程师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发包人及承包人应根据本专用条款23条约定相应凋整合同总价,总工期相应顺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的,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3)承包人要求对原工程进行变更,需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分析提出的工程变更对项目目标的影响,经设计单位认可,发包人工程师同意后,承包人在7天内提出变更所需的费用、时间和质量要求,同时向发包人工程师提交变更评估报告,经发包人工程师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同时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本专用条款23条约定相应调整合同总价。承包人不按上述约定的程序擅自变更设计,合同价款不作调整,并赔偿发包人的所有损失。
(4)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的,需经设计单位认可,发包人工程师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所有损失,总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5)经济签证单是指承包人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施工过程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经济签证单由承包人提出后,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签字确认后生效。承包人应在经济签证事项发生后15日内提出签证,超过约定的时间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签证事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到一事一签证、一次一签证,确保签证的规范性、有效性。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资料(含非主导专业的竣工资料)及准确、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各陆份,与此相关的费用已包含在工程总价中。如因承包人原因,竣工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未按时交齐的,承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按本专用条款第35.2条关于违约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的日期:承包人递交竣工报告并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验收日期。
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合同约定。
33.1发包人审计结论下达: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资料后,应由发包人组织相关技术质量控制部门按国家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审核、审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竣工结算终审结论。
34、质量保修
34.1由于承包人的材料、生产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任何缺陷,承包人负责修补,并承担修补费用;如果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合理时间内修补缺陷或完成扫尾工作,发包人有权让第三人实施全部的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4.3工程保修金: 5%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2双方约定的承包人违约责任:
(1)本专用条款第12条提到承包人擅自停工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停工之日起五日内退场,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及本项目使用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本专用条款第13.2条、第14条、及第47条提到的因承包人的原因延期竣工,承包人须按1000元/每天向发包人支付延期违约金。
(3)本专用条款第28.1条提到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使用违规、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的,发包人将责成承包人退货,已施工部分返工重做,由此给发包人及本项目使用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上述情况每出现一次,承包人都应向发包人支付该部分工程价款2倍的违约金。
(4)本合同通用条款15.1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一经发现,承包人需无条件返工,直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返工后达不到约定的承诺质量等级条件的,承包人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及本项目使用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
(5)若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伤亡事故,承包人须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6)因承包人管理不当,未科学安排施工造成投资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增加费用。
(7)承包人如在施工期间出现违规操作或不服从管理等现象,第一次发现后,发包人将进行警示教育,出现前述情况二次以上(含二次),承包人应按每次壹仟元(10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违规操作和不服从管理人员、暂停施工或限期退场,直至终止施工合同。
以上情况所发生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款从工程款扣除。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
(1)提交安化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安化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 1 本项目工程不得分包。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分担由双方协商解决。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不为工程办理任何保险,按建设行业有关规定应办理的相关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建设行业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一式陆份,承包人贰份、安化县仙溪卫生院肆份。
47、补充条款:
1、承包人必须在投标承诺的工期内完成整个项目施工,承包人不得因投标单价过低向发包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更不能因此而暂停施工或延长工期。如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承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按本专用条款第35.2条关于违约的约定处理。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承包人得知某项工作的实施可能造成工程延误或中断,或可能导致额外费用索赔的任何情况时,应尽快通知发包人,与此同时,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将影响减至最小,否则,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额外费用和损失将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已尽到告知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以减少损失,承包人责任免除。
3、工程竣工后,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均由总包土建方统一负责。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和安排,与其它专业承包单位密切配合,不得互相推诿。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安化县仙溪镇中心卫生院
承包人(全称): 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安化县仙溪中心卫生院综合大楼弱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保修范围和内容:含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2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5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七、合同(附件二)为工程量投标清单报价。
发包人(公章):安化县仙溪镇中心卫生院 承包人(公章):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安化县仙溪镇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00号新世纪花苑红龙居505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0731-85122111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建行长沙芙蓉支行
账号: 账号: 4300 1530 0610 5250 1251
邮政编码: 政编码: 4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