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宁县2019年度农村基础设施扶贫项目一期工程(贫困村饮水安全项目)管材管件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9年09月23日

                               合同编号:201909CL0A 

 

 

管材采购合同

 

 

方: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人:新宁县水利局                  

供货单位:湖南中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19年9月03              


新宁县2019年度农村基础设施扶贫项目一期工程(贫困村饮水安全项目)管材管件采购项目

管材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201909CL0A                   

方: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人:新宁县水利局                   

   址:新宁县箭楼街108号           

方: 湖南中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址: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58号湖南麓谷信息港1009房

新宁县2019年度农村基础设施扶贫项目一期工程(贫困村饮水安全项目)管材管件采购项目(委托代理编号:ZKGSG-ZB-20193155)于2019年8月29日公开开标评审确定湖南中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新宁县2019年度农村基础设施扶贫项目一期工程(贫困村饮水安全项目)管材管件采购项目采购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次采购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金额:

 1、本次管材及配件采购金额约为

(大写):人民币玖拾陆万玖仟捌佰贰拾玖元整

(小写):   ¥ 969829.00                  

2、管材及配件规格型号及数量以实际采购数量为准。

3、管材、配件采购单价及数量:见已标价清单。本价格有效期8个月,即甲、乙双方在签定合同后8个月内不予以价格变更。8个月后若因原材料价格上涨,管材价格另行约定。

第二条  采购要求:

1、所有管材标准参数符合GB∕T 13663.1-2017 《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1部分:总则》,GB/T 13663.2-2018 《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材》(国家标准),卫生性能符合文件GB/T 17219-1998(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的规定。

2、所有货物应从尺寸到质量都符合采购人使用要求,并附有合格证。

3、货物通水试压验收合格交货使用之日起,所有货物质保期为1年。货物出现的一切非外力造成的损坏,供货方免费负责更换、维修。

4、供货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产品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采购人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5、供货方提供的质量保证期按本合同要求。在保证期内因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应由供货方提供更换,费用全部由供货方承担。

6、供货方所提供的管材、管件应刻有厂家出厂时的永久性标志,标志至少应包括:生产厂名或商标;公称外径、压力;生产日期;采用标准号等。

7、管材的内外表面应清洁、光滑,不允许有气泡和明显的划伤、凹痕、杂质、颜色不均等缺陷,管端头应切割平整,并与管轴线垂直。

8、质保期内或质保期后如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供货方应在48小时内及时处理,以保证采购人正常需要,否则对造成的损失采购人保留索赔的权利。

9、供货方人在货物交付时须向采购人明确货物使用要求和可能发生的故障及消除方法。

10、供货方应无偿提管道焊接技术和相应的服务。

11、供货方根据中标价格签定合同,如果工程材料所用配件在投标报价中没有,按厂家提供的配件报价表与中标价格同等比例下浮。

第三条  验收和售后服务保证

1、本次采购货物严格按合同规定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等要求验收。否则以不合格产品论处。

2、货物交付验收,根据甲方认可的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和货物需求的事项,技术标准和规范中的要求进行验收。

3、现场验收,乙方货到工地后,由甲方指定的人员与乙方人员对本批次的货物的数量、外观、尺寸等进行检验并签收。

4、验收时间及提出异议期限:货到工地交付甲方签收后2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若甲方对乙方产品提出异议,乙方因产品不合格所导致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提货方式:项目实施的所在村组(单位)向县水利局申报材料计划,经由县水利局书面批准同意后持材料申购单到仓库进行申领并进行确认。零散的由仓库直接出货,数量较大的直接从公司基地直接发往项目地并完成签、验收手续。            

第四条  知识产权

乙方必须保障甲方使用其供应的产品时不受第三方关系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提供侵权指控,乙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本项目采取分批次付款方式,每批次管材货到经验收合格后,甲方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该批次货款金额的97%3%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一次性付清。

2、乙方需提供货物验收证明材料、税务发票、合同文本,由甲方审核无误后,将应付货款支付给乙方。

3、若因工程进度受影响导致供货停断或货物安装结束后未能正常通水试压,导致质保金结算受影响的。在此特别约定:最后一批管材运抵工地签收满400个日历日后的第一个星期内进行管材质保金的结算直至完毕。管材质保期仍按通水试压验收合格一年执行。

第六条  交货日期

1、本项目采用分批供货方式,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单保证及时供货。

2、甲方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所需的材料采购清单(采购清单须盖采购单位公章)以传真或扫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乙方。首批订单须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传真:0731-89873556,邮箱:2241756328@qq.com),乙方不接受口头或电话报单。

第七条  交货地点及费用负责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0天内到货并按照甲方要求送到指定地点。

2、交货地点:新宁县城区仓库

3、交货方式:乙方负责货物的运输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指导货物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

4、费用:管材费、税金、运、卸费(负责到新宁县城仓库运费、卸车费)、二次转运及装卸均不承担。

5、运费补充:若甲方因漏报采购计划或工程临时变更导致需要增加少数配件或少量管材时,乙方及时备件并以最快的物流方式发往工地,其产生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6、检验、检测及费用:

1)如双方代表在开箱验收时对开箱验收结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2)当货物运至买方指定地点或安装完成后,买方将委托权威机构进行现场随机抽样检测,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凡产品质量不达标将责令更换不合格产品,并被记录不良信用信息。

 

第八条  双方责任

1、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不可抗拒力除外)或质量不能保证,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损失额按本年度成交金额的0.1%每日计算直至问题解决。

2、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不可抗拒力除外),每迟付壹日付本年度成交金额的0.1%每日计算违约金。

3、对验收过程中,若因产品本身(非外力破坏)不符合要求的,经双方协商,可按下面的条款处理:

①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货物款,同时承担该货物退货的直接费用,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②更换货物: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更换货物的直接费用。

4、由于货物质量造成甲方人员、财产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不可抗拒力的处理

1、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力事件所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与不可抗拒力影响相同,或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是否继续履行事宜。

2、不可抗拒力事件发生后,应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条  争议问题的处理

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8份,采购人3份,供方3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1份,招标代理机构1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为签章栏

无正文


业 主 方: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中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地址新宁县金石镇刘家井社区解放路127号

单位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58号湖南麓谷信息港1009房

纳税人识别号: 914305287808852082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经办人:

招标人:新宁县水利局

电话:13787098788

地址新宁县箭楼街108号

传真电话:0731-89873356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纳税人识别号:91430100MA4QMCNFX9

经办人: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先导区支行

电话:

帐号:8100 0013 7980 0000 01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盖章):

备案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2019 年 9 月 03

                                          地点:新宁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