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六〇一中英文小学扩班校址提质改造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9年11月01日

建设工程承包施工

 

 

 

 

 

 

 

 

 

 

 

 

 

 

 

 

 

 

 

 

 

 

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

荷塘区教育局监制

 

 

 

甲方(全称):   株洲六0一中英文小学                           

乙方(全称):   株洲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株洲六0一中英文小学扩班校址提质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             601党校                 

工程内容:            教学楼、宿舍楼装修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9年1017  

竣工日期:  2019年1116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0

四、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叁佰陆拾伍万壹仟贰佰贰拾伍元捌角伍分  (人民币),(此金额为中标价)¥: 3651225.85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6,双方各执 3 份。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9 10 17日合同订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十一、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甲方工作

  1.1 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协助乙方获得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4)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5)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6)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委派       为现场代表,负责审核形象进度报表及工程量的签证。

9)负责现场施工的验收组织及监督施工工作。

10)协助乙方搞好与相邻单位的协调、周围环境的保护工作。

   2、乙方工作

1)乙方保证按质按量按期完工。

2)在施工过程中对不科学的形象进度进行及时纠偏,

及时提供工程分项验收报告、质量事故报告和竣工报告。

    3)参加施工图会审,施工中严格把好质量关,杜绝质量差错与质量、安全事故,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及人身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委派工地代表  李石安    (项目经理),负责现场施工,处理现场一切事务。

5)负责与相邻单位的协调、周围环境的保护工作。乙方制定施工方案时必须对房屋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已完工工程、设施设备、施工范围内的绿化等进行有效保护,并已在投标标价中足额投报相关费用,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调整。对地下设施工程(如地下结构、沟渠、管道、电缆线路等),应先对地下工程进行各项检查,做好隐蔽记录和办理验收手续,并采取措施,基地不受雨水浸泡和防止边坡塌方。

 

(6)严格按照设计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工程技术资料整理工作;

7)施工用水、电均按表计量,水电量按实与供应方结算,如发现偷漏水电费现象,按定额量及定额单价调差后的两倍赔偿;施工用水、电,甲方接至离施工现场150米范围以内,乙方负责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临时道路、水、电、排水系统、临时库房、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的修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该项费用已包含在乙方的投标报价中。由甲方转供的施工用水用电结算调价原则如下:水电单价按甲方的实际供应价减去株洲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动态计价,调价差。用量:当工程实际的用量大于定额用量时,按足额用量计算;当工程的实际用量小于定额用量时,按实际结算。工程结算时乙方必须出具甲方相关主管单位施工用水用电结算清单方可调价,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调价。

8)乙方承担招投标书及承诺的一切条件和责任。

9)乙方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十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 乙方应按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甲方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区教育局基建办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区教育局基建办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区教育局基建办确认后执行。

3、因甲方或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责任方应通知对方,推迟开工日期。责任人应当赔偿对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如乙方为责任方,工期不予顺延,如甲方为责任方,则相应顺延工期。

   4、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不可抗力;

5、工程竣工

    1) 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检查和返工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区教育局基建办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区教育局基建办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区教育局基建办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拍摄影像文件记录,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区教育局基建办。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区教育局基建办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量超过5万元按区政府文件邀请相关部门参与验收后方可进行。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区教育局基建办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4、拆除项目:拆除前需留原始现场影像资料,作为拆除项目签证的附件。否则,结算不予计算。

  十四、安全施工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 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2、事故处理

   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区教育局基建办,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 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十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及调整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方乙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书内约定,最终以区审计部门审计结论为准。  

 2、工程量的确认

1)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学校应提供工程签证单、图纸、施工日记等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报教育局审查,并对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有资料必须由施工方、教育局基建办、学校,教育局监审室签字,否则不予评审。

   2)设计图纸范围外的工程量,经甲方和主管部门签字认可后按实结算。

3、工程款支付

根据中标通知书约定支付。每段支付额为该段建安工程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建安工程总价75%;待工程最终审计完成后一个月内付清除质量保证金(工程结算价的3%)外的所有工程款。质保金在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

4、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 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学校清点。

   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学校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教育局基建办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4)、 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教育局基建办认可后才能使用,结算时按实结算。

  十六、工程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

  (1)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区教育局基建办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确定变更价款

1) 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程序:a、施工单位提出申请;b、变更造价在5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会商决定;c、累计变更造价在5万元-20万元以内,由区监察局牵头,组织发改、财政、审计会商确定;d、变更造价20万元-100元元以内的,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定;e、变更造价预计在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2)甲方指定的建设标准变更、使用功能变更等的工程量。经甲方两人以上签证、由基建办、监审室审核后,按国家同期现行文件及政策执行。

3)、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量和施工签证:a、乙方第一次投标文件有相同和类似的综合单价,结算时按此相同和类似的综合单价和第二次报价在第一次报价基础上的优惠比率计算;b、乙方投标文件没有相同和类似的综合单价,结算时按荷塘区财政投标管理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文件和按第二次报价在第一次的基础上的优惠率计算;c、投标文件的人工工日单价计取人工工资标准按照湘建价【2019130号《关于发布2019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4)若设计变更仅改变了主材规格或品牌,则该项增和单价的调整只对投标价格中的相应材料做相应调整(新增换的材料单价按新调换的材料与投标时的材料在施工期间的差价补差价),其他部分不变。

5)若设计变更仅对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某道工序或某项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则该项综合单价调整只中标中的相应工序或工作内容的价格依据乙方报价承诺的报价方式、让利幅度、材料价格(投标价格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由甲方核价)做想相应调整(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工序或工作内容),其他未变的部分价格不变。

6)、本工程商品混泥土的单价无论乙方在何处采购,结算时商品混凝土的运距均按10km计算。商品混凝土参与工程造价优惠。

3、多余土石方、砖渣、建筑垃圾外运,一律按投标距离计算且不另计弃土、渣场地占用等费用,但城市卫生费按相关部分交费票具计取。

4、乙方投标文件没有相同和类似的综合单价中的材料如发生时《株洲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表”中的缺项的材料以及“株洲地区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格表”中列入的材料参考价、暂列价格发生时由中标人在材料采购前15天将采购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品牌、价格向甲方书面报告,经甲方同意后方可采购,结算时材料价格按审核的价格加算。

  十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10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5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10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5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

   2、质量保修

   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工程结算

施工单位必须按实结算,施工单位如果做的结算过大,超过审计结果的20%(实际工程造价以审计、财政评审结果为准),审计费用由施工方负责。乙方向甲方报审的结算价款未经甲方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十八、工程奖罚

1、工期:甲方鼓励乙方将工期提前,但不能推后,乙方每延期一天按1000/天承担违约金。

2、质量奖罚:甲方要求乙方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确保达到合格等级,一次性验收达不到合格等级的,按合同价的5%承担违约金。

3、本工程严禁转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支付相应的施工费用。

4、乙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按合同约定标准,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十九、保险

1、 工程开工前,甲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乙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如乙方未履行前述义务,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及第三人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并提供相关凭证,未予提供则不得开工,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如现场施工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因乙方未购买相应保险而导致相关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如甲方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可依法向乙方追偿。

  4、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甲方应予以配合。

 二十  其他

1、乙方应提供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同时税金必须缴在税务荷塘分局。

2、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之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合法有效的施工结算资料三套。逾期提交,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3、乙方无条件及时向材料商、农民工支付材料款和工资。如未及时支付材料款和工资造成经济纠纷完全由乙方负责。

4、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5、本合同一式六份。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代理人:                 法人代表代理人:

监签方代表:

本合同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