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2019年农村基础设施扶贫项目一期工程安山乡大塘村鸬鹚供水改造工程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9年11月06日
湖南省新宁县
安山乡大塘村鸬鹚片供水改造供水工程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湖南省新宁县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一月
合同编号:
发包人(全称):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新宁县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新宁县2019年农村基础设施扶贫项目一期工程安山乡大塘村鸬鹚片供水改造水工程,已接受 新宁县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该项目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名称:新宁县安山乡大塘村鸬鹚片供水改造水工程
建设地点:新宁县安山乡大塘村鸬鹚片
工程简介:该项目属于新宁县2019年农村基础设施扶贫项目一期工程,项目建设为安山乡大塘村鸬鹚片供水改造工程,位于安山乡鸬鹚村,设计规模:100m3/d,设计供水人口:1499人 ,工程总投资约971700元。
新宁县鸬鹚村供水改造工程已经邵阳市水利局以新政办发【2019】5号文件批复,本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原水厂改造,新建50立方清水池1个,闸阀井13个,埋设输水管320米,配水管道共15144米等工程内容。
土建工程预计资金为578800.00元。(结算造价以财政预算评审为依据,包涵管材、机电设备、土建总计971700.00元,其中管材 、管件净化、消毒设备由城投公司招标采购,剩余资金为本工程土建部。)
工程批准文号:新政办发【2019】5号文
资金来源:国开行贷款资金
本合同承包人承包的工程项目为:原水厂改造,新建50立方清水池1个,闸阀井13个,埋设输水管320米,配水管道共15144米等工程。
工作内容:包括土石方开挖、土石方回填、砼及钢筋砼、浆砌石、钢筋制安、输配水管道安装及金属结构安装、管理房及加药房水电安装等,具体详见投标文件报价清单及设计图。
3、合同文件的组成
3.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施工协议书及施工补充协议书;
(2) 安全生产合同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 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
(6) 专用合同条款;
(7) 通用合同条款;
(8) 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条款);
(9) 图纸;
(10)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3.2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3.3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 玖拾柒万壹仟柒佰元整 。
付款方式:开工后付合同总价的20%,其余等评审结论后扣除3%质保金外全部付清。
合同工期: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180日历天。
质量标准:以现行的国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验收技术规范、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竣工时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承包人承诺: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发包人承诺: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项目负责人: 欧光文(注册建造师证书编号:湘243141535764)
8.1发包人约定
(1)提供施工用地:发包人负责提供工程范围内的施工用地。
(2)其他约定: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监理人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或发生安全事故,在未按发包人、监理人和设计部门意见整改处理之前,发包人暂停支付一切工程款项,影响工程进度由承包人负责。
8.2承包人约定
(1)民工工资:承包人优先支付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民工工资,且不得低于湖南省有关人工工资标准。
(2)施工期间所产生的税费由承包人负责。
(3)其他约定: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水厂设备、管材及其附件等设备由发包人运至承包人指定的交货地点,办理交接手续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损坏和丢失由承包人负责,交货地点必须是运货车辆能够到达的地点。
9.1 因县人民政府要求调整供水范围等各种因素导致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一年后签订。双方同意单价按投标文件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变,但考虑原材料价格波动对主要材料(水泥、钢筋、河沙、碎石、块石、红砖、沉淀池、过滤池的金属结构部分钢制材料)按2018年与2019年9月~11同期季度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价格进行调差。材料补差并计取税金。
10、合同生效
10.1 合同订立时间: 2019 年 11 月 1 日;合同订立地点: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0.2 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签字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本合同协议书一式捌份,双方各肆份。
10.3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工程结算以现场实际完成合格工程按其预算书工程最相应单价计算工程总价,工程量以监理、发包人现场代表、承包人现场施工人员三方现场签证单验收的工程量为准,据实结算。
11.2承包人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该帐户是承包人企业总部的基本账户)如下:
开户银行: 新宁县建设银行
帐户名称: 新宁县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帐 号: 43001573065052504529
发包人: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新宁县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新宁县金石镇箭楼街108号 地址: 新宁县金石镇观瀑村四组
开 户 银行: 开 户 银行: 新宁县建设银行
帐号852703110000267帐号43001573065052504529
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新宁县2019年农村基础设施扶贫项目一期工程安山乡大塘村鸬鹚片供水改造水工程。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新宁县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等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该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其责任和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 包 人: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新宁县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新宁县金石镇箭楼街108号 地址: 新宁县金石镇观瀑村四组
开 户 银行: 开 户 银行: 新宁县建设银行
帐 号: 852703110000267 帐 号: 4300157306505250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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