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火花塞厂火炬二村居民小区雨污水治理工程(重新采购)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0年06月23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株洲市火花塞厂火炬二村居民小区雨污水治理工程(重新采购)

 

 

工程地点:株洲云龙示范区学林街道三冲社区  

 

 

人:株洲云龙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 湖南株洲跃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日期:2020      


目录

一、工程概况 2

二、合同工期 2

三、质量标准 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

五、项目经理 3

六、合同文件构成 3

七、承诺 3

八、词语含义 4

九、签订时间 4

十、签订地点 4

十一、合同份数 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5

(详见《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14)的通用合同条款) 5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5

1 一般约定 5

2 发包人义务 5

3 监理人 6

4 承包人 8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11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1

7 交通运输 11

8 测量放线 11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2

10 进度计划 12

11 开工和竣工 13

12 暂停施工 13

13 工程质量 13

14 工程质量检测 14

15 变更 14

16 价格调整 15

17 计价、计量与支付 15

18 竣工验收 17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7

20 保险和担保 17

20.2.2.2 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 18

20.2.3.2 支付担保的违约责任 18

21不可抗力 18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18

第四部分:附件 21

工程质量保修书 21

廉政建设责任书 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株洲市火花塞厂火炬二村居民小区雨污水治理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株洲市火花塞厂火炬二村居民小区雨污水治理工程(重新采购)  

2.工程地点:株洲云龙示范区学林街道三冲社区

3.资金来源:由区财政全额投资

4.工程内容:火花塞厂火炬二村雨污水管道改造、雨污分流,包括道路破除恢复、绿化移栽、排水管土方开挖、顶管、工作坑、接收井、雨污水检查井新建等(详见设计施工图)体工程内容详见图纸及清单。

   二、合同工期

        总工期: 9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20  530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0  8 28日。

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和监理人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一次交验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合同总价 3580000元,大写 叁佰伍拾捌万

其中直接费用¥:          元。

各项费用和利润: ¥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规费       

(2)销项税额:         

3)附加税费;           

4)其他项目费    /      元,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  元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王浩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招标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文件、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0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株洲云龙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签订。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9143022176564077X

 址:                               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湾塘工业

                                     园跃达大道001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412005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何浥铭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王湘祁          

 话:                               话:          27618385                

 真: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43001508162052501092  

                              号:        建行禄口支行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14)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新定义的的词语: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参照通用条款1.4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种类与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施工等有关的文件等。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日期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数量: 4份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报送文件的时间:收到之日起7天内。  

1.6.3 图纸的修改

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 收到之日起7天内

2 发包人义务

2.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现场代表姓名:         电话: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约定:

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  /  。

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费用包含在清单中。

3)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在开工前完成前期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如果因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场地,致使工期遭受延误,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要求发包人相应顺延工期。如果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是因为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获得任何赔偿,且不得顺延延误的工期。  

4)施工所需的水、电、气、电讯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由承包人上报方案,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由承包人实施,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5)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承包人开工前负责施工场地与相关公共道路通道的协调,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6)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如上述资料有误使承包方造成了施工上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上述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由承包人负责。

7)与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交时间和要求:    承包人负责。

8)其他: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顺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监理人:湖南雁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3.2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按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执行。

3.3 监理人员

3.3.1 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3.3.2授权范围

1)施工准备:

① 参加由发包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发包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② 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签认后报发包人审批;

③ 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签认后报发包人备案;

④ 审查承包人报送的专业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时,签认后报发包人审批;

⑤ 检查和复验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符合要求时,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⑥ 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告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时,签认后报发包人审批。

2)工程质量控制:

① 对承包人报送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② 对承包人报送的有关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签认后报发包人审批;

③ 对承包人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④ 定期检查承包人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⑤ 定期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进行旁站;

⑥ 根据承包人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⑦ 对承包人报送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⑧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人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⑨ 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有权下达工程暂停工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工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发包人报告;

⑩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承包人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有权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3)工程造价控制:

① 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发包人审批;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

② 审核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发包人审批;

③ 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4)工程进度控制:

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各项施工进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有权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

5)安全、文明施工监管:

① 对承包人报送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并监督承包人实施;

② 定期检查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文明施工缺陷,有权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人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③ 发现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安全事故或已经造成安全事故,有权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发包人报告。

6)竣工验收:

①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

② 参加由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监督承包人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3.3.2监理单位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核验施工单位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和工程造价,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

2)检测验收工程用材料、构配件质量,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

3)验收工程和确认付款依据,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

4)未经发包人同意,监理单位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3.3.3总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的方式按监理规范执行。

3.3.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做好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函件时应签收,并于签收后3天内书面答复。

4 承包人

4.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除完成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任务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的工作和履行的其他义务:

1)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以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完成本工程的施工。为加强现场组织协调、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承包人应成立本工程项目部。

2)开工前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

3)开工前应向监理单位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4)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查看施工场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若发生非不可抗力或非因发包人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5)负责施工场地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

6)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或专门机构。承包人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那些被承包人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于施工中不可避免的损坏,应在施工前取得发包人及产权单位批准后才能实施,并在施工完成后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保护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

8)在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9)施工过程应由承包人办理的一切证件(包括夜间施工证)由承包人及时办理。如发生扰民和民扰,承包人应妥善处理。

10)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监理单位。

11)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并且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12)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株洲市有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外运。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整修、清理。工程完工后,因工程施工所留下的临时便道、各类材料均应全部清理干净。

1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株洲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执行,搞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如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停工整改,并相应给予违约经济处罚。

1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录像资料。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实行标准化管理。

1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擅自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6)实行《月报》制度。《月报》在每月二十五日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月报》包括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和当月工作总结。月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编制。

17)承包人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每周工作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

18)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施工场地交叉作业引起的问题,有义务配合解决,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本工程有关通信、自来水、强弱电、天然气、军缆等综合管线部门进场施工时,承包人有义务予以配合。

19)按国家规定为自己在施工场地的人员、财产和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20)确保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并按月将民工工资发放表交发包人备案。若出现拖欠,双方共同承诺,发包人可直接从工程款中直接扣付。

21)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及时执行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出的任何指令。

22)已竣工工程未移交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损失的风险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23)严格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进场设备进场施工。承包人设备退场应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

24)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7天内,将经监理单位审查和发包人同意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以外的人员、工具、施工设备撤离施工场地,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保修期满时,撤离所有人员和不属于发包人所有的工具和施工设备。所有的清理与处理工作都应依法进行,并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

4.1.2施工现场管理方式

现场管理方式的约定:

1)承包人现场办公室应配置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可上网)、打印机、传真机等。

2)承包人每月必须组织一次施工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汇报。

3)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监理人员参加),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汇报,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开工。

4)承包人各级管理人员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卡、统一着装。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5)承包人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避免因停水停电影响工期。

6)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含:与现场主干道接口或形成通道)。

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以及其它承包人可以免费使用。

7)承包人的车辆出入施工场地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8)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或者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以及其它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物品运输而造成工程场地内外公路、道路、桥梁及其它设施的损坏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其它索赔金额。

4.2 分包

4.2.1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不得肢解分包,更不得转包。专业分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主体部分必须由承包人自行施工不得分包。如有未经发包人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人施工的工程,并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必须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将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分包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备案。

4.10 不利物质条件

4.10.1 不利物质条件包括  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水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 承包人应报送监理人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人、供货时间,并提交质量证明文件。

5.1.3承包人应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验收认可。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禁止使用,由承包人按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承包人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

5.2.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交接、运输和保管的约定:不提供。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设备使用费的约定: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不提供。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承包人办理出入施工场地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修建权和承担有关费用的约定:费用由承包方支付。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场内施工道路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约定按通用条款7.2.1款。

7.2.2 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免费提供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超大件和超重件场外运输的申请和所需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费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并支付费用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约定本合同签订起7日内 。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的时间约定:收到监理人提供相关资料起7日内 。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同通用条款9.1。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同通用条款9.2。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本合同签订起7日内 。

9.2.5 未包括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内的特殊作业环境和有关费用的约定

特殊作业环境是指:

9.3 治安保卫

9.3.1 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协作约定同通用条款9.3。

9.3.3 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的协作工作的约定开工前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9.4 环境保护

9.4.2 环保工作内容的约定同通用条款9.4。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编制时间,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编写施工组织总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在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监理单位审核,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在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工程进度计划应当内容全面详实,针对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安排、顺序和时间表,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有相应的工程量及材料消耗量。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有关资料后7天内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核。

3)双方在确定本合同竣工日期及进度要求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等不利因素。

4)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落后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5)工程实际进度落后进度计划有可能造成工程不能按期竣工,而承包人没有在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要求的期限内采取措施赶上进度计划的,发包人负责指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完成,或者,调整承包人承包范围直至解除本施工合同,将工程另行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它施工单位完成

监理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约定: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抄送发包人。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收到日起7天。

监理人批复修改后的合同进度计划的时间约定:收到日起7天。

11 开工和竣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是指:暴雨、冰雹、酷暑、冰冻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12 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除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1)至(4)以外的其他责任的约定:

5)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确有必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相应顺延工期,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规范、设计要求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合规定,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约定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3.1.2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

13.1.3工程质量奖惩措施按发包方的相关文件执行。

13.1.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以发包人指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13.1.5发包人成立专门的质量抽查小组,对承包人得分项工程进行不定期检测,对不合格工程要求才承包人无条件返工,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时间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对工程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地点的约定:施工现场。

14 工程质量检测

14.2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约定:由发包方委托测机构,承包方支付费用。

14.3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3.1 材料设备检验或试验均由承包人负责送发包方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或试验。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人员在场监督。检验或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承包人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设计变更、签证的范围、内容、办理、程序、管理、确认、监督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的约定:对本工程项下所涉及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执行株洲云龙管发[2009]28号《株洲云龙示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监督暂行办法》,变更部份的施工图预算超过合同价的10%且累计在100万元以上,变更部份应按规定重新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评审结算作为中间计量和支付的依据,隐蔽工程的单次变更或签证经发包人确认增加造价50万元及以上的,在实施前3日之内由建设单位将变更或签证资料报财政投资中心备查,隐蔽工程未及时报经审查且事后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结算不纳入项目成本和结算。

15.4 变更估价·

15.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10.4.1.1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招标文件所提供清单工程量的偏差以及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原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或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投标清单价中已有或类似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投标清单价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的,由承包人按照其投标报价书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的价格和取费标准以及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与湘建价[2014]113号文相配套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即2014《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2014《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组合出新的综合单价,未超出合同总价10%的,并入工程结算时考虑确认单价,执行株云龙管发[2015]14号文规定优惠。

10.4.1.2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5.4.2变更估价程序

执行株云龙管发[2009]28号文,工程变更价款的核定在竣工结算时由发包人组织审核,最终以上级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新增工程或设计变更引起的重新组价的,按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第五章2.1.2款的规定重新申报单价,执行株云龙管发[2015]14号文规定优惠,并应按投标报价与上限值控制价的差额部分进行优惠下浮。

15.8暂估价

15.8.1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实行招标时,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对于招标文件内暂估价材料部分,均为甲定乙购材料,在材料采购实施过程中,由招标人提供可供选择的厂家、品牌、单价,由中标人组织采购,如果在实施过程中任何一方有分歧或者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该部分材料将改为由招标人采购,在结算时,该部分材料款从投标总价内全部扣除。

甲定乙购材料或招标文件约定暂估价的材料单价发生变化时,以及甲定乙购材料品牌或型号发生变化时,材料差价作独立费计算,仅考虑税金,不计其它任何费用(如措施项目费、规费等)。

16 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价格调整方式,调整原则、计算方法的约定:参照湘建价[2014]170号文相关规定据实核定

17 计价、计量与支付

   17.1计价

    17.1.3本工程采用计价方式的约定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为承包人中标价,实际结算价款按本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量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7.2条约定的方式确定,综合单价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不作调整:如土石方为固定综合单价,借弃运距按5KM包干。    

17.1.4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雨季施工因素、一般自然灾害;清单综合单价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执行。根据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内容,投标人自主报价,漏项或计算错误均属于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范畴,合同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1)政策、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格的调整。

17.2计量

17.2.5计量方法: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洽商文件,发包人同意后施工。施工完毕,及时签证。

对承包人擅自超出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工程计量及签证必须要有承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审计部门共同参加。参与各方的现场代表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

涉及到土石方、淤泥测量计量的,发包人可委托专业测量单位进行计量确认。

17.3预付款

17.3.1 预付款

    2)预付款的预付办法: /。

17.3.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  

    17.3.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扣回办法的约定:  /  。

17.4 工程进度付款:本项目进度款支付,完成合同内容50%以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合同清单的75%支付,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合同内容金额的75%;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最终审计结果金额的95%;留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1后,若无扣款事项,则结算完成,采购人一次性将质保金支付给承包人,质保金不计利息。

    17.4.2 进度付款申请单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和报送份数的约定:承包人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计量文件,经发包人(或工程师)计量确认后,提交3份文件,10天内拨付计量款的70 %;本工程结算最终审计完成后一个月内再拨付除质保金以外的余款(质保金为工程结算价的5%);质保金在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付清(不计利息)

    17.4.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政府投资项目进度付款的约定:  /   

17.5 质量保证金

17.5.1 质量保修保证方式的约定: /    。

17.5.2 实行质量保证金

17.5.2.1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办法: /  。

     17.6竣工结算

     17.6.1 竣工结算编制、审查、审定时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向发包人提出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办理竣工结算。 监理单位收到所有竣工资料、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审查确认,按程序上报发包方进行内审,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财政评审中心终审,最终评审结论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17.6.2承包人竣工结算书必须按相关要求进行编制,同时必须提供工程量计算底稿、完整的变更签证等相关的结算资料。

17.6.3为方便核对结算,减少核对时间,承包人编制结算不得超过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结算金额的15%,否则承包人承担超过部分结算审价费用。

17.6.4结算依据为:①施工合同;②施工单位的投标书、投标报价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本;③竣工图纸和变更设计文件、实际工程量、现场签证、洽商以及其它技术资料;④招标公告;⑤招标答疑;⑥招标文件等。

17.7工程结算方式

1)发包人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结合实际工程量办理结算,清单综合单价不因清单工程量的变化而作调整。

2)变更工程价款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5.3、15.4款执行。

3)结算新增加项目内容,套用原则按株云管发[2015]14号文执行进行优惠,并应按投标报价与上限值控制价的差额部分进行优惠下浮。

4)对新增材料及暂定材料价格,由承包人向监理单位、发包人申请确认,监理单位、发包人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时签字确认。承包人对签认价格有异议,应积极进行采购,并将真实、合理的购销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提供给发包人进一步确认,承包人不得以停工方式要挟发包人作出让步。

暂定设备材料价格、新增材料的价格的确认必须要有承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共同参加,以示范区财政评审中心最终审定结果为准。

(5)承包人对列入投标报价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本工程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否则,经监理单位确认后发包人有权从工程结算价款中进行扣除。

(6)借、弃土石方及渣土运距按5.0KM固定投标清单单价包干。

(7)投标清单已有单价为固定单价不可调整(项目特征内包含的内容未做除外)。

18 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和份数的约定:由发包人制定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委会人员名单, 验收资料5份。

 18.3 验收

18.3.5 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填写约定:按实填写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9.7 保修责任

本工程的保修范围:见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1)

保修期限和责任:见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1)

20 保险和担保

20.1保险

本工程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的约定:

1)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名义投保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2)由发包人投保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3)由承包人投保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4)以其他形式投保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20.1.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1.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时间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2施工承包合同担保

20.2.1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人、担保的主要条款和内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的约定  / 。

20.2.2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20.2.2.2 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约,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 3)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20.2.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20.2.3.2 支付担保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  /

20.2.4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

20.2.4.2 承包人保修违约,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2)由发包人自行组织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在工程缺陷责任范围内的修复费用,由担保人在担保金额内代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骚乱、特定的政府行为。

22 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款价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2)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而导致停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按停工时间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天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2%。

承包人以停工方式要挟发包人对合同作出某种变更或让步,属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停工时间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天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2%;承包人停工超过15天,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拒绝修复(整改)或不能在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间内完成修复(整改)又未书面向发包人作出合理解释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4)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或无法修复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承包人应返还给发包人,同时,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不合格工程的清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中途终止合同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6)承包人擅自转包工程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承包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提出,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人/天;同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补充合格的人员(经发包人批准)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否则,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人。

①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不积极执行发包人或监理指令的施工人员等。

②不积极配合监理或发包人工作的;

③违反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有关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

④无证上岗的(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的)。

8)承包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所派管理人员应与投标书中确认的人员一致,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确需要更换主要管理人员时(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才能更换,但主要管理人员的更换数量不超过总人数的35%,替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投标书中确定的相应人员的资质。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人,且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9)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退场施工设备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台。

依据本条以上各款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但发包人扣款前应向承包人发出扣款通知单或支付违约金通知单。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支付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损失。

22.2 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及处理:按通用条款执行。

23 .争议的解决

23.1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经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委托检测、鉴定、审核,也不申请调解的,采取下列方式中第(2)种。

1)向 株洲市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申请仲裁;

2)向本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补充条款

24.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时按量与劳务人员进行工资结算,及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如有违反,发包人一经查实即从工程款中等额扣除直接支付予劳务人员。

24.2承包人应按照株洲市城市建设档案的验收标准收集、整理、编制施工技术资料及安全管理资料(包括分包工程资料),因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供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给竣工备案带来影响进而导致发包人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4.3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提供乙方提供完整的竣工图资料原件五套和可以编辑的电子竣工图资料文档一份。如未按时提交,每延期一天处罚金5000元。

 

 

(以上合同正文部分已完)

 

 

 

 


第四部分:附件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株洲云龙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承包人(全称): 湖南株洲跃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保修范围和内容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建安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12月。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修理,费用从承包人费用中扣除。

2、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1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附件2

廉政建设责任书

发包方: 株洲云龙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湖南株洲跃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特订立如下责任书。

一、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1.1严格遵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1.2严格执行株洲云龙示范区火炬二村居民小区雨污水治理工程,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责任书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2.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行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2.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2.6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三、乙方义务

3.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3.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3.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违约责任

4.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乙方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罚。

五、双方约定:本责任书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责任书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六、本责任书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七、本责任书作为株洲市火花塞厂火炬二村居民小区雨污水治理工程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责任书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八、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方:(盖章)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监督单位:                              监督单位: 

 

 

负责人:                                负责人:

 

 

 期: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