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件材料费用200元/月由乙方单位承担,超过200元/月由甲方支付。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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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 文方 | 法定代理人: | 杨顺清 |
委托代理人: | 姜湛强 | 委托代理人: | 戴湘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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