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脐橙重大病虫应急防控药品及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0年10月12日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 (全称):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甲方)
供应商 (全称):新宁县城湘桂农资经营部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新宁县脐橙重大病虫应急防控药品及服务采购项目
(2)采购代理编号:新宁财采计【2020】000253
(3)项目预算:总价人民币柒佰捌拾万元整(¥7800000.00元)
二、采购内容
对全县30万亩(预计)脐橙基地开展统防统治,由政府统一一次性采购药品,由乡镇发放并组织脐橙种植户在规定时间内喷洒药物,进行群防群治。防治药品为:第一次用药20%噻虫嗪·虱螨脲悬浮剂或5%虱螨脲+25%噻虫嗪或10%虱螨脲+25%噻虫嗪;第二次用药选择26%联苯·螺虫酯悬浮剂或10%联苯菊酯+22.4%螺虫酯(国产)或10%联苯菊酯+40%螺虫脂或4.5%联苯菊酯+22.4%螺虫酯或4.5%联苯菊酯+40%螺虫脂。为方便药品分发,供应商应提供小包装制剂药品。预计总金额约780万元(县财政统筹)。
三、采购药品数量及用量要求
药品名称 | 规格型号 (或项目特征描述) | 品牌/产地 | 数量/单位 | 备注 | |
1 | 20%噻虫嗪·虱螨脲悬浮剂 | 虱螨脲通过阻止脱皮过程而杀死害虫; 噻虫嗪可选择性抑制昆虫中枢神经系统乙酰碱酯酶受体,进而阻断昆虫中枢神经系统的正常传导,造成害虫出现麻痹而死亡。本品由虱螨脲和噻虫嗪复配而成,可从多方面对害虫协同作用,对柑橘木虱具有较好的防治效果。 | 广东真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30吨 | 第一次用药A方案 |
2 | 26%联苯·螺虫酯悬浮剂 | 联笨菊酯为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以触杀作用为主,杀虫谱广,主要作用于离子通道。螺虫乙酯是具有内吸传导性的季酮酸类药品,可抑制害虫脂肪合成。二者在杀虫谱、作用方式和作用机理互补,可有效防治柑橘树灰象甲和木虱。 | 青岛中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15吨 | 第二次用药(A方案) |
四、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7480000.00元
大写:柒佰肆拾捌万元整
(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包干 。
五、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
(1)第一批次药品在2020年10月6日配送到位,第二批次药品在2020年10月21日配送到位。
(2)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点。
(3)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两天内乙方向甲方交纳成交金额(人民币柒佰肆拾捌万元整(¥7480000.00元)的10%履约保证金(人民币柒拾肆万捌仟元整(¥748000.00元))至县农业农村局指定对公账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新宁大兴路支行
户名:新宁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906020409200003669
注:请在用途栏中注明“新宁县脐橙重大病虫应急防控药品及服务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 ”字样
六、验收标准及付款方式:
1、按采购要求分两批次送药,在签订合同后3天内将第一批次药品配送到位,第二批次药品在2020年10月21日前配送到。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采购配送到位的,视为该供应商违约,合同约定取消其资格并扣缴其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顺延由第二名中标,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采购的药品必须是专家论证意见推荐的指定用药(或国家登记的(《湖南省主要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控科学用药推介名录》(第4次修订),具有同类药效的药品),并提供合格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3、药品到位核校数量后,按财务报账程序支付合同金额的50%;药品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抽样送检,合格后再支付合同金额余款的50%;抽样不合格,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约责任
下列情形视为乙方违约:
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供货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②提供的药品抽检不合格;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重新采购。因药品不合格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乙方还应赔偿损失,直至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可向合同履行地的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6 份,采购人执 1 份、供应商执 1 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1份、采购代理机构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2020 年10月2日
合同订立地点: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华融湘江银行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
帐 号:85270308000009253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盖章):
备案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