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程名称: 茶陵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园项目(湖南腾达科技电子园)标准厂房工程
工程地点: 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
合同编号:
勘察证书等级: 甲级
发 包 人: 茶陵县洣水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监制 |
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 局 |
勘 察 人: 湖南省常德工程勘察院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 茶陵县洣水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勘察人: 湖南省常德工程勘察院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茶陵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园项目(湖南腾达科技电子园)标准厂房工程勘察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茶陵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园项目(湖南腾达科技电子园)标准厂房工程
1.2 工程建设地点: 株洲市茶陵县经济开发区三园区
1.3 工程规模、特征: 详见平面图
1.4 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详见勘察任务书
1.6 承接方式: 总价包干(主要包含现场钻探费、钻探设备进出场费、试验费、管理费、税费等)
1.7 勘察工作量: 依据规范要求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 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 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3.1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六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 年 月 日开工,自勘探人进场日 3 天,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 勘察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天气因素、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 本工程勘察费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总价包干方式计取费用:包干价为:大写:捌拾捌万陆仟贰佰元整,小写:886200元(含税费)。
4.2.2 本工程勘察费付款方式:成交人提交合格的详勘勘察报告后,勘察成果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的95% ,余款5%为质保金,一年内无重大问题且积极响应后续服务工作,一年满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质保金。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 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资料提供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 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接通电源水源),并由政府承担其费用。
5.1.4 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盖章后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经确认后,工期顺延。
5.1.6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7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5.2 勘察人责任
5.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 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外并赔偿发包人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费用。
5.2.3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而造成停、窝工,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
6.2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3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完成部分预算额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完成部分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6.4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 由于勘察人自身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第七条:其它
7.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7.3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7.4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发包人 贰 份、勘察人 贰 份。
(以下无正文,仅为本合同签署项)
发包人:茶陵县洣水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勘察人:湖南省常德工程勘察院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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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