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茶陵县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园项目(湖南腾达科技电子园)标准厂房工程设计
发 包 人:茶陵县洣水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设 计 人:广州博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内容
发包人:茶陵县洣水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人:广州博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茶陵县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园项目(湖南腾达科技电子园)标准厂房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茶陵县经济开发区三园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一)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湖南省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设计要求;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设计内容 | 设计费 (元) |
建设规模 | 方案、初步设计及施工图 | |||
1 | 茶陵县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园项目(湖南腾达科技电子园)标准厂房工程1#~4# | 由4栋5层标准厂房及地下室组成,总建筑面积100502.07㎡,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344.74㎡。 | √ | 978000.00元 |
说 明 | 1、设计费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本计取确定。 2、本设计的设计费为总体包干费用(含设计费、工程指导差旅费等)。 |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设计阶段及内容、设计费用(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工程设计合同书 | 1 | 订合同当日 | 本合同 |
2 | 地形图电子文件 | 1 | 订合同当日 | 可网上传输 |
3 | 项目计划立项批复 | 1 | 订合同当日 | 可网上传输 |
4 | 规划设计条件书 | 1 | 订合同当日 | 可网上传输 |
5 | 设计任务书 | 1 | 订合同当日 | 可网上传输 |
6 |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 1 | 订合同当日 | 可网上传输 |
7 | 市政设计条件 | 1 | 订合同当日 | 可网上传输 |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 数 | 提交时间 | 有关事宜 |
1 | 方案文件 | 2 | 合同签定后 后10天内 | 原件送至发包人公司 |
2 | 初步设计文件 | 4 | 方案通过后15天 | 原件送至发包人公司 |
3 | 施工图文件 (含电子版) | 8 | 初步设计批复后15个工作日后进行图审及盖章 | 原件送至发包人公司 |
第七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7.1 根据此项目的规模,中标设计费为(含税价)人民币(大写):玖拾柒万捌仟元整(小写):978000.00元。
7.2 此项目分期付款,完成初步设计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同意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施工图设计图审完成后,提交设计蓝图成果及预算,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剩余10%作为设计指导及工程设计质保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一次性无息支付(注:设计人在申请支付时应提供发包人认可的税务发票)。
7.3 设计支付,设计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如下: |
收款单位名称: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心分公司 |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长沙湘府支行
银行帐号:6621 0078 8015 0000 0149
第八条 双方责任
8.1 发包人责任
8.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8.1.2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8.1.3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重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施工过程中如需要做一些小的设计变更,不追加任何费用。
8.1.4 发包人未与设计人签订合同,但发包人同意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8.1.5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8.1.6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设计费的支付期为设计人完成阶段性工作并提出申请后的两个星期内支付,如有逾期发包人应及时解释逾期原因,如无故逾期支付,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8.1.7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应及时通知设计人顺延设计时间,并及时支付已完成的阶段性工作费用。
8.1.8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8.2 设计人责任
8.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8.1.1、8.1.2、8.1.5、8.1.6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8.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8.2.3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8.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说明延误原因,如无故延误,发包人督促无效,发包人有权要求每延误一天,减付该项目应付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8.2.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8.2.6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8.2.7 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以及施工需要导致需要修改、变更、调整、增加设计内容、图纸、预算的,设计人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第九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仲裁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株洲市仲裁委员会(茶陵分会)仲裁。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 设计人应及时做好现场指导及解决有关问题,但如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1.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1.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
11.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1.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7 本合同双方签字和盖章即生效,一式陆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贰份。
11.8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公章) : 设计人 (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