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2020年危桥改造龙珠桥、长春桥、清水桥拆除重建工程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0年12月04日

发包方:  慈利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甲方)

承包方:  湖南志远建设有限公司(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作效率,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龙珠桥、长春桥、清水桥危桥改造项目

2、工程地点:慈利县辖区内相关乡镇

3、承包工程范围及内容:             

      清水桥:全长 15.04米,桥面全宽 7米,净宽6米,1*10现浇钢筋砼现浇钢筋砼实心板桥

      龙珠桥: 全长19.04米,桥面全宽6.5米,净宽 5.5米,1*13整体现浇钢筋砼简支空心板桥

      长春桥:全长19.04米,桥面全宽7米,净宽6米,1*13整体现浇钢筋砼简支空心板桥

二、施工技术依据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G/T F50--2011《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和JTG F80/1--201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B01--201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等相关技术规范。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

1、合同价款:本承包合同采用总价控制,合同单价结算(决算)形式,按照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慈财采计-2020-127),合同总价为:2160833.00(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陆万零捌佰叁拾叁元整)。其中龙珠桥739643.00元。(人民币大写:柒拾叁万玖仟陆佰肆拾叁元整)长春桥 831883.00 。(人民币大写:捌拾叁万壹仟捌佰捌拾叁元整)清水桥¥589307.00。(人民币大写:伍拾捌万玖仟叁佰零柒元整)

2、工程期限:乙方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必须组织材料进场施工,工期180。二十日之类材料不进场,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逾期完不成本工程,每拖延一天,扣工程款1000元(逾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除外,工期顺延)。

3、计量支付:项目全部完工,并由甲方、监理、质监、财政等部门验收合格后付款。所有工程款的支付均需出具有效合法的税票。

4、履约保证金:承包人不向业主缴纳履约保证金,工程开工时业主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动员预付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5、质量缺陷保证金:质量缺陷保证期为一年,经甲方和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结算总价的3%暂扣乙方的质量缺陷保证金,待建设单位规定的工程缺陷保修期满并且没有发生维修费用则全额无息返还乙方。如在业主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发生维修费用,则甲方扣除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后余额无息返还乙方

四、施工管理与工程变更

1、在组织施工中,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JTG/TF50--2011《公路桥涵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JTG F80/1--201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并注意做好检验记录,填好相应施工资料。

2、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危及质量和安全的情况必须变更设计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有错误、或不能满足结构要求或因地质情况有实质性的变化等确需变更,乙方应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意向(含附变更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单价),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由设计单位审核,再报甲方审批。甲方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经甲、乙双方办理签证手续后,方可按甲方的批复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有可能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单位调整设计,甲乙双方办理签证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在设计变更尚未批准前,乙方不能擅自强行施工。

3)工程变更中所涉及的项目单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的,按照清单单价计价;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单价的按照承包人、监理、业主协商单价计价。

3、在施工中由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构件的倒运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在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会产生波动,波动范围在±10%以内的,不予调价;波动范围超过±10%的,按照变更程序办理。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协助乙方协调工程所在地及周边的关系;协调电力架设、水源、料场布置等。

2)督促监理单位安排监理工程师对原材料、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监控。       

3)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4)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形式支付工程款。

5)监控乙方资金的使用。

2、乙方责任:

1)必须服从甲方及监理人员的技术监督和质量管理。

2)乙方委派    (身份证号:             为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为技术负责人,     (身份证号:            为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管理工作。乙方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开工报告、施工进度计划、交竣工验收资料及按照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整理好必须的内业资料。

3)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筹措工程所需材料、劳力、机械,积极落实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照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和交付。

4)保证现场整洁、有序,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有关规范的要求,承担违犯规定造成的损失。

5)安全责任:

A、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B、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C、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建造师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建造师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D、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E、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建造师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F、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该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G、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H、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I、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J、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6)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内部实行自检、互检、专检制度,做好自检记录。并接受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指导,对其指出的问题及时解决。

7)负责工程成品的保护工作直至竣工验收前。

六、材料要求

1、完善各种建筑材料的试验和实验规程,积极配合监理工程师的实验检测工作;各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砂浆和砼配合比报告,各种实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2、本工程乙方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且出厂合格证和有资质单位的真实检验检测报告等资料必须齐全。若经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检测,发现材料弄虚作假,将对乙方进行严厉处罚。

七、质量与检查

1、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2、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的要求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在保修期内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3、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如达不到合格条件,甲方代表或监理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时间返工,直到符合合格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合格条件,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仲裁,但仲裁费用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报监理工程师检查。报检材料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验收部位和时间。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工程的继续施工。工程符合规范要求,检查验收72小时后,监理未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工程的继续施工。不管监理工程师是否签字,乙方对该隐蔽工程质量负全部责任。

八、验收、保修与结算

1、工程具备交工验收条件,乙方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向甲方代表和监理提供完整的交工资料和交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或监理收到交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2、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验收报告7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日内不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交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交工手续,交工日期为乙方送交交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交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甲方不能按约定日期验收,应以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算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3、交工验收以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施工图纸为依据,在交工验收时,乙方在向甲方提供竣工图纸的同时提供中间交工验收记录和内业资料等文件。

4、交工工程已验收合格,从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乙方向甲方交接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时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由甲方承担。如乙方不能按期交付,应按逾期竣工处理。

5、交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工程质量进行保修,保修期为一年,费用由乙方承担。

6、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及竣工验收文件办理妥善后,乙方向甲方提出结算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竣工结算,并将工程竣工资料交付甲方。竣工资料不规范的,甲方不予结算。

九、合同纠纷的处理

1、合同的内容及解释顺序:本合同以下的各个文件应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应能够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情况时,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

2)成交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录(含乙方在投标期间递交和确定并经业主同意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4)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规范。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招标书附表(辅助资料表)。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 在施工过程中或竣工后,甲乙双方关于合同或起因于合同的纠纷,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仲裁委员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附则

1、禁止乙方以任何方式将本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转包或分包给他人。

2、本协议6份,甲方财务、纪检监察、工程管理、办公室,乙方及质监部门各执1份。

3、本协议书自乙方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在工程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及保修期终止分别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及保修期终止证书后失效。

4、本协议所含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款,经审定后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不因法人代表的变更而改变。

 

 

甲方: 慈利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乙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