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残疾人康复中心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0年06月02日
电 梯 设 备
销 安
售 装
合
同
政府采购编号: 隆回财采计[2020]000023
合同号:
项目名称:隆回县残疾人康复中心电梯采购及安装
甲方:隆回县残疾人联合会
乙方:湖南华强机电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2020年5月8日
电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隆回县
甲方:隆回县残疾人联合会
乙方:湖南华强机电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电梯买卖事宜,经双方协调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销售部分
1、设备名称:
1.1、设备品牌:巨人通力电梯
1.2、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如下: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层/站/门 | 设备单价 (¥:万元) | 数量 | 备注 |
1 | 医用电梯 (无障碍) | GPS53E | 8/8/8 | 32.3 | 1台 | 含门禁系统 |
2 | 电梯 | GPS33E | 8/8/8 | 24.5 | 1台 |
|
合 计 | 大写:(人民币)伍拾陆万捌仟元整; 小写:¥ 568000.00元。 |
注:此合同总价是不变的,产品的规格型号配置以乙方提供的响应文件为准·合同有效期内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下列情况除外:
a.合同设备数量、规格以及相关技术参数发生的变化时。
2、交货时间、方式、地点:
2.1、电梯设备开始生产的时间:双方合同签订后、且甲、乙双方确认电梯井道土建图的次日乙方开始生产。
2.2、乙方应于设备在开始生产之日起 45日内完成,并将电梯设备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依本合同8.1条规定与乙方共同对货物进行验收。完成验收后的货物灭失、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
2.3、乙方在交货前15日向甲方发出交货通知书,甲方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应确认交货期并书面送达乙方,否则视为甲方同意交货日期延顺,乙方不再承担第2.2条规定的按期交货责任。
2.4、交货方式: 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
2.5、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隆回县残疾人康复中心
3、付款方式(电梯)和条件: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电梯的安装且通过邵阳市技术监督局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支付全款的百分之九十五合计539600元,剩余百分之五的保证金合计28400元在电梯投入使用一年后(保修期内)未有任何质量等问题后再付清。
4、设备工厂仓储:
如果甲方未能在约定交货期内通知乙方发货,乙方可以免费代甲方保管和存放设备十四(14)天。超过上述期限后,设备的仓储费、保险费及保管费由甲方承担,上述总费用暂按每台每天人民币 贰佰 元计。如因储存时间超过六(6)个月而发生设备损坏及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5、设备质量要求:
5.1、乙方提供所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符合政府文件规定的验收要求。
注:直梯执行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GB/T10058-1997《电梯技术条件》 ;扶梯执行GB16899-1997《自动扶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5.2、质量保修期为本合同设备取得当地政府部门颁发的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的12个月,但该质量保修期最迟不超过设备验收合格后的18个月(注:该质量保修期是指电梯整机设备和所有附属设备的质量保修期)。
5.3、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质量问题负责(设备质量或缺陷问题须由第三方鉴定部门书面确认方可得到双方认同),由乙方或其授权方负责包修、包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等所有费用。
5.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因保管、搬运、自行或擅自委托第三方安装(包括附属设备的安装)及维修、违规操作等甲方原因造成的电梯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乙方可提供有偿服务。
5.5、乙方免费服务热线:0739-8895838,24小时维修电话13922378486
6、土建技术要求
6.1、甲方已完成井道、机房的土建施工,甲方提供土建图纸及相关数据,乙方根据甲方图纸进行电梯设备的设计、制造。
6.2、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共同对上述资料给予确认;如任何一方未按约定执行,产生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7、专利权及技术服务
7.1、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设备、服务及其它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7.2、除本合同附件 “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相符的中文技术资料三套,并于交货时送交甲方,技术资料费用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但是,如果甲方要求提供的资料多于三套时,费用按¥300.00元/套由甲方承担。
8、设备的检验和验收
设备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检验设备的装箱数量和包装状况,在包装完好无损的情况下共同开箱检验并核对装箱单,若发现货物与装箱单数目、规格不符合和质量方面的问题时,应由乙方补齐或更换产品;经甲方清点核对无误后签收确认,乙方即完成交货。
9、通知
9.1、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均应按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邮政编码、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
10、合同修改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并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书。
11、不可抗力
11.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甲乙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和不能避免的事件,但不包括任一方的违约或疏忽。由于一般公认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交货或延迟交货,双方都不承担责任。
11.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
12、违约责任
12.1、电梯产品为特定产品,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如楼层高度、载重的大小、技术参数、配件的采用等特定要求进行生产制造。如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方解除合同或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解除,乙方有权没收全部已付款项,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2.2、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甲方向乙方每日偿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一切损失(未有任何纠纷的条件下)。
12.3、乙方所交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且乙方未能及时采取补足、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至符合国家标准;或本合同中乙方提供的技术数据经实际测试发现不符的,经整改后发现仍不符的,甲方有权退换,同时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2.4、乙方逾期交付设备的,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延误部分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12.5、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合同全部款项,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电梯所有权归乙方,乙方有权不移交电梯设备及随机文件、验收资料、合格证明等(未有任何纠纷的条件下)。
12.6 如甲方在乙方未正式移交电梯设备前擅自使用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按每台每天300元向乙方支付电梯使用费(未有任何纠纷的条件下)。
13、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13.1、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的有关合同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任何人。
13.2、根据本合同由乙方提供的任何软件的知识产权属于乙方,但甲方享有非独占性的使用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修改、转让。
二、安装部分
1、安装地点、工期、
1.1、安装地点:隆回县残疾人康复中心
1.2、电梯安装工期: 25 天
1.2.1、安装进场时间:现场具备安装条件、货到工地及收到甲方的进场通知后3日内。
(1)甲方须于 年 月 日前提供合格的电梯井道,做准确测量绘制电梯土建图经双方确认。
(2)甲方在货到安装地点后3日内发出安装通知书,通知乙方进场安装。
1.2.2、安装工期:自乙方收到本合同第3.1项工程款并且在乙方安装进场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安装【注:不含政府主管部门验收时间】。
1.2.3、安装工期顺延:
(1)施工期间如遇停水停电或其他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
(2)如乙方已入场施工,非乙方原因造成连续停工超过1天(以八小时计)的,甲方按每台每天2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误工费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若连续停工超过5日,双方重新确认工程工期及费用。
(3)甲方未按约定如期支付本合同相关款项。
2、双方责任:
2.1、甲方责任
2.1.1、负责电梯安装的土建工程,甲方在进场前通知乙方检查,检查后如有不合格部分需要修正时,应在双方约好的时间内完成。按现有井道进行设计批复施工。
2.1.2、在安装地点的首层或货车到达(盖有屋顶)里,准备好电梯保管场地(直梯:每台电梯需10米×10米,能确保把电梯导轨(5米长)搬去候梯厅通路的地方),乙方在使用中不能损坏,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2.1.3、提供动力电源线(380V三相四线并设置60A的空气开关、独立地线和照明220V并设置15A的漏电开关)。
2.1.4、向乙方提供难以携带的安装、起重工具,费用由乙方负责。
2.1.5、协助提供一定面积配锁的电梯材料、零件、工具储存间。
2.1.6乙方做好电梯的保管工作(防盗、防水、防潮)。
2.1.7、动力电源根据现有供电线路进行设计施工,由乙方自行接至标准施工位置,费用自理。
2.1.8、协助乙方报当地建委、技术监督局及消防等政府部门进行电梯施工报批和安装完成后的验收等支持性工作。
2.1.9、非乙方原因导致安装工作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或政府部门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完成验收的,则保管责任由甲方承担(以书面通知为准);
2.1.10、在设备正式移交前,因甲方原因需要临时使用电梯设备的,需由乙方派专业人员进行操作、运作,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每台150元/次的使用费用。
2.1.11、甲方指定施工负责人为 (注明:若不能提供,则默认签订合同的经办人为工程负责人),负责签署的相关函件及乙方与土建等其他工程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工作;如工程负责人变更,甲方应重新出具授权委托的证明给予乙方备案。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提供盖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给乙方。
2.2、乙方责任:
2.2.1、乙方提供下列安装服务:
(1)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
(2)提供设备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负责设备的安装完成后的运行测试、免保期内的维护;
(4)在本项目工地现场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设备操作培训。
(5)所有安装维护人员须配备相关证件及有效保险单。
2.2.2、接到甲方的通知,派员前往工地检查土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与甲方协商与安装有关的一应事宜包括进度计划、质量监督,并依据合同规定提供咨询服务。
2.2.3、负责电梯及安装工具的吊装,井道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及井道照明的施工工作。
2.2.4 安装施工前准备质量保证:乙方应按合同规定,配合甲方确定的施工进度表进驻工地和施工。乙方在安装施工过程中,须按照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家和当地有关建筑工程施工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构成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及施工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及质量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
2.2.5、应及时积极配合与电梯有关的相关施工单位的施工工作。在电梯安装未交付使用之前,其他工种将电梯用于其材料运输、其他设备安装或用工时超过1个工作日,或与电梯安装无关的及本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乙方有权视工作量大小协商收取一定的费用。
2.2.6、进入工作现场的队伍要遵守现场的规章制度,接受现场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乙方要建立安全责任制,确保施工过程不出现人身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和施工机械质量造成的电梯设备损坏事故,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其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2.2.7、由甲方协助向当地政府部门办理安装工程的报批和报验等相关手续。
2.2.8、对设备在项目现场给予有效保护,以起到防盗、防火、防水、防灰等作用;开始安装后的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及发生的任何丢失、毁损则由乙方负责。以下情况除外:1) 安装停工期间;2) 设备安装完毕后,非乙方原因未报验超过10日。
2.2.9、乙方负责提供电梯设备保修期内的相应维保服务。
3、工程质量及验收:
3.1、本电梯工程安装、调试完工后,甲方派代表会同乙方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技术数据、施工图纸及国家电梯安装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标准)组织验收。乙方提供《电梯安装调试检验报告》。
3.2、电梯的验收将按国家标准技术规格、技术规范进行初步验收合格后,经当地电梯安全使用管理部门签署安装验收合格证及电梯使用证,验收费由乙方负责。
3.3、产品验收合格后且履行3.2条及3.3条义务后,双方办理电梯移交手续。甲方未按合同办理电梯移交使用手续而擅自使用电梯的,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3.4、所有验收文件、测试报告、资料复印件要提交甲方三套,以作设备留档备案。
3.5、甲方有权对全部安装的项目进行验收,凡验收中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及《电梯安装验收规范》的项目,乙方应根据要求分别予以整改合格。
4、保修规定
4.1、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即开始进入为期12个月的免费保修,但该保修期最迟不超过设备验收合格后的18个月。若由供方原因造成设备不能通过验收则免保期相应顺延。在免费保修期内,除人为损坏、非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以外,乙方免费提供相关零部件。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电梯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则不在免费维修范围内。
4.2、乙方所实施的12个月的保修期内,因安装问题造成的电梯故障或其他事故由乙方应负责无条件的免费保修。
4.3、乙方希望保修期过后与甲方或甲方的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由甲方自行决定);希望与甲方建立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希望提供长期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保服务。
4.4、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应在当地设立专门的售后服务站并向甲方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和24小时热线服务(乙方免费服务热线:0739—8895838,值班人员;李昌荣13922378486张家登18975984488)与设备咨询·
4.5、乙方在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由乙方或其授权方负责(乙方应在2个小时内响应,12小时内上门免费)。
5、有关说明
甲方除按合同支付总价货款外,其它一切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项目招标文件和响应文件属该合同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了与本合同有关的或由合同本身引起的任何形式的争议或分歧,双方应通过共同协商来解决此类争议或分歧;协商未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按以下第( A )种方式解决纠纷。
A、提交隆回仲裁委员会(具体仲裁机构名称)仲裁解决。
B、向 ①原告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选其一)。
(①原告、②被告、③合同签订地、④合同履行地、⑤标的物所在地)
四、适用法律、单位与语言
1、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 除合同或附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公制,时间单位均为日历天。
3、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章 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