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法院乡镇法庭新装空调机(包1)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9年7月19日
采购合同编号:湘财采计[2019]007172号-1
采购人(全称):永顺县人民法院(甲方)
供应商(全称):湘西自治州兴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乡镇法庭新装空调机
(2)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19]007172号
(3)项目内容:乡镇法庭新装空调机
(工程项目)承包范围:设备原包装、整机免费保修6年,免费安装调试、 项目经理:。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52000
 大写:
(2)具体标的如下:
包号 品目 供应商 商品名称 是否包含进口产品 参数/技术说明 品牌 数量 单位 成交金额
  A0206180203-空调机 湘西自治州兴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P空调机   格力 8   52000.00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合同履行日期:2019年07月19日,履行期限:5天。
地点:永茂法庭、石堤法庭、塔卧法庭、芙蓉法庭办公区域。
方式:
4.付款
1、1、转账支付 2、预付款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2、预付款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议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2019-07-19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4份,采购人执2份,供应商执2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2019年07月19日
 
 方:(公章)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张应国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黄自慧委托代理人:陈忠发
 话:07435222364 话:07435230006
 真: 真:
 开户银行:吉首人民路支行
  号:43001510273050002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