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1、原招标文件前附表关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调整为如下内容: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给予非强制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二选一)5%-10%的价格扣除后作为评标价,本项目具体价格扣除比例为5%。投标人所投产品属于非强制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应按财库[2019]9 号文要求,提供所投产品由国家确认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按招标文件格式填写“本项目所投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清单表。未按要求提供的,评审时不予考虑。
2、“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按招标文件前附表执行。
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优惠累加计算评审价。投标总价-小微企业优惠价格(投标总价的10%)-所投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优惠价格(符合要求的投标产品价格的5%)=评标价(评审价)